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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转让后,如何处理执行异议之诉的举证责任?
分类: 时间:2024-12-24 18:05:33
判决书转让后,如何处理执行异议之诉的举证责任是一个涉及法律程序和证据规则的重要问题。本文将围绕这一主题,探讨相关法律规定和实践中的处理方法。<
二、执行异议之诉的概念
执行异议之诉是指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或第三人认为执行行为违法或不当,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在判决书转让后,原被执行人可能成为新的被执行人,此时原被执行人可能提出执行异议。
三、举证责任的一般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在执行异议之诉中,原告(即提出执行异议的一方)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其主张的事实。
四、判决书转让后的举证责任分配
判决书转让后,原被执行人成为新的被执行人,其提出的执行异议之诉,在举证责任分配上,应遵循以下原则:
1. 原被执行人需证明其提出异议的事实和理由;
2. 新的执行人需证明其执行行为的合法性。
五、具体举证责任的分配
1. 原被执行人需提供证据证明其与原判决书中的债务关系已转让;
2. 原被执行人需提供证据证明其提出异议的事实和理由;
3. 新的执行人需提供证据证明其执行行为的合法性。
六、举证责任的转移
在执行异议之诉中,如果原告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则举证责任可能会转移到被告一方。被告需提供证据反驳原告的主张。
七、举证责任的免除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证据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原告可以申请免除举证责任。但需注意,举证责任的免除并不意味着原告的主张必然成立。
判决书转让后,处理执行异议之诉的举证责任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在分配举证责任时,应遵循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确保公正、公平地处理案件。
上海加喜财税公司服务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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